天津市南开区太光明验光配镜店(席国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津市监执罚〔2022〕26号

发布时间:2022-07-16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26号

  

  当事人:天津市南开区太光明验光配镜店(席国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7C6F6X1

   住所(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马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席国庆

  执法人员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4号)文件要求,于2022年2月28日,对天津市南开区太光明验光配镜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配镜所使用的电脑验光仪及焦度计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所指的计量器具,其提供的《检定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8月3日,到期后当事人一直未申请检定。当事人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申请了检定,于2022年3月1日取得电脑验光仪及焦度计的《检定证书》。本委于2022年3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3日至2022年2月28日间使用的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所指的计量器具电脑验光仪及焦度计未申请检定,满足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调查笔录、销售记录、检定证书等材料。

      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55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计量器具,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章)

  2022年3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204/t20220401_584624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